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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2 15:05:41

来源:广西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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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 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在6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5月15日

相关解读:

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有效降低失业风险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就《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7-05-24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近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项惠民生、顺民意、接地气的政策是如何出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
  一、社会各界特别是劳动者对这项政策十分关注,请您介绍下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和作用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刚刚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明确了申领条件、审核程序、补贴标准、资金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这项政策是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的重要举措,在失业保险功能完善上迈出了扎实一步。实施这项政策,有利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和防失业的功能作用。
  二、请问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是哪些?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对国务院2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依法参保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这样规定,一方面,鼓励企业职工长期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权利与义务基本相适应的原则。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职工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有利于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据测算,每年将有200万左右的企业职工受益。
  三、申领该补贴的程序是什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对申领程序做出规范:第一步,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第二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第三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同时,要求各省(区、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操作办法,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方便职工,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车;二是减少中间环节,防范道德风险,确保职工本人直接受益,确保资金安全。
  四、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通知》提出由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同时明确补贴标准的上限,即初级工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高级工不超过2000元,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工种倾斜。这样规定,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各地基金支撑能力不同,培训费和鉴定费的标准不同,产业方向和重点不同,由各地确定补贴标准更符合当地实际。二是规定上限有利于区域间的平衡,有利于与培训补贴的平衡,还可保证基金支付安全。三是技能提升补贴是国家对职工培训成本的一种适当补贴,起激励和引导作用,不应大包大揽,企业和职工应该承担的教育、培训责任还要各自承担。
  五、在文件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风险需要防范的吗?
  答:目前来看,防范风险主要是基金支付风险和廉政风险。从基金支付风险来看,总体安全可控,但尚有部分统筹层次较低的地区,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较弱。《通知》规定各省要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每一个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从防范廉洁风险看,《通知》明确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以及完善资金监管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责等措施。
  六、对地方实施政策中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强调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二是要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制定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运用多种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人社部              

近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职工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之后,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技能提升补贴。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基础,是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倡导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的背景下,失业保险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在稳定就业岗位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目前国家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和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出台上述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这次出台的新政策的具体措施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体现引导和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提高职业技能来增强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从而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失业、维护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二是通过政策扶持来提升企业职工整体的职业技能素质和水平,有利于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能够满足客观需要的、充足的职业技术人才队伍;三是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营造努力钻研业务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氛围,形成敬业爱岗、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新风尚,也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促进我国从制造业大国转变为制造业强国;四是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中设立技能培训补贴,并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有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岗位、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五是通过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从保障基本生活向提高职业技能扩展、受益人群从失业人员向参保职工扩展,利于扩大失业保险的受益面,从而促进更多的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六是技能提升补贴社综合考虑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平均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预计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约25亿元左右,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和累计基业中都只占很小的比例,基金支付风险总体可控。七是采取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报手续、应用网络系统等多种手段,在提高对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效率的同时,为广大企业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管理服务;八是加强对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对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发放、审核、比对等方面实行严格管理,把住质量关,严防骗贴、冒领技能提升补贴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从国际上失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高度重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对参保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是一种流行的做法,并且成为失业保险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正因如此,有的国家将失业保险改称为“就业保险”,以此更加体现这项保险在积极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定位,例如加拿大早在1996年就已经将失业保险改称为就业保险,并修订了相关的法律,标志着将这项保险制度的重心从被动地为 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向积极地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转变。这种政策导向已经成为国际上失业保险发展的主流。

由此可见,我国在通过增设技能提升补贴科目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方面所进行的探索,不仅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积极促进就业创业来稳定就业局势的客观需要,而且也顺应国际上失业保险的发展趋势。因此,出台并实施这项新政势在必行,并且利国利民!(作者金维刚系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推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人社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这项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实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史上的大事件,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失业保险制度自我完善

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参保主体的缴费义务和待遇享受必须全方位对等,即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以享受对应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对制度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一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机制上的常态。从失业保险各阶段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可以看出,2011年之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主要是用于劳动者失业之后的失业保险待遇,2006年陆续开展的东7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和2014年稳岗补贴政策使参保企业的权利义务得到较为全面的对等。但对于在岗职工,仍存在失衡现象,大多数只履行了参保缴费义务,没有相应的待遇与之对应。这一方面影响了失业保险覆盖人群的进一步扩大,制约制度发展,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上质疑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理由,即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率低,在1.8亿参保职工中,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不足500万,绝大部分人员履行参保交费义务后,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演变

《通知》提出的失业保险支持在岗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定了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补全了参保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最后一环,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我完善的关键之选。这一政策的推行,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就业人群的参保积极性,对于扩大失业保险的参保覆盖范围有极大地促进作用。

失业保险参保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推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于1950年失业救济制度,初建于1986年,至今已有30多年。而这30多年,正是我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经济社会大发展的30年,期间经济体量不断增大,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国就业矛盾逐步从总量矛盾为主向就业总量与结构性矛盾并存转变,就业形势逐步向多元化、灵活性转变,这就要求我国的失业保险必须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的总要求,逐步调整政策方向、转变功能定位,变被动的基本生活保障向积极的就业保障,保险理念由事后救济失业向事前预防失业转变,政策目标人群由失业人员向在职职工拓展,失业治理方式由解决失业增量向稳定就业存量拓展,由此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

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核心是必须坚持失业保险的“三位一体”功能,并坚持“保生活是基础、防失业是重点、促就业是目标”。技能补贴政策是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方面,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围绕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引导职工获得更高技术等级或一专多能,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劳动者实现岗位成才和发展,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降低失业风险。另一方面,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降低了企业和职工的培训成本,同时为企业提供了高素质员工队伍,提高企业生产率,增强经济活力,有助于在宏观上促进就业稳定,达到防失业促就业目标。

推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政策目标单纯而明确,就是要通过补贴参保职工的技能提升,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但因这一政策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当前推出这一政策,标志着我国建设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迈出扎实一步。

首先,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积极的失业保险积极的组成部分,对其他政策的推行有促进作用。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不是单一政策,而是一系列政策共同发力,作为系统工程来发挥作用,具体包括参保政策、费率政策、待遇标准调整政策、促就业政策、稳岗补贴政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等。一方面技能补贴政策解决了参保主体的权利义务失衡问题,有助于参保政策实施;另一方面与稳岗补贴政策共同发力,增强了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也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失业保险;再者,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提高了基金支出的精准度,增强了基金使用效率,使失业保险功能更为具体。

其次,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具有正外部性,体现在通过制度运行促进其他制度体系的有效运转。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使失业保险的外延功能更加丰富。一是与现有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政策形成完整链条,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转岗职工等开展免费职业培训行动。目前财政就业促进资金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两项予以补贴,但对除此之外广大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提升尚无政策性安排。通过实施这一政策,可以使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补助资金形成互补,实现政府对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全覆盖。二是有助于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当前就业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职工技能水平总体不高,人岗不适的矛盾突出。实行这一政策,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激励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职工提高自身技能水平,提升劳动者素质,缓解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错位。三是引导企业提升员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活力,同时稳定员工队伍,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更重要的是,这一政策使失业保险具有人力资本投资功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再次,推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为《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工作提供了实践探索。《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通知》提出的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政策,释放出坚决推行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强烈信号,有利于统一社会各界对于失业保险的认识,为条例修订奠定总基调,成为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起点。(作者田大洲系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