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西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GX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单位、保安培训机构、保安服装装备、安全咨询服务公司、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以及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诉求,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行业工作,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团结全区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素质和保安服务水平,通过加强行业自身建设,不断开拓服务范围,促进我区保安事业健康发展,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保安服务行业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保安服务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转移的行业管理职能,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组织实施保安企业资质认证、质量考评、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和评优评先工作;
(三)制定行业协会准入与退出的机制,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行业与会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汇总行业改革发展呼声和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
(四)执行保安服装产品技术标准,组织推荐我区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规范保安员着装行为和装备配备;
(五)组织协调保安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引导推动新型保安服务模式和技术的创新;规范管理和使用保安执勤装备与械具的标准;
(六)参与保安服务推介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推介大型临时性安保活动社会需求的相关信息;
(七)加强与国内外保安机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保安理论与技术研讨、经验交流、信息咨询服务等活动,为会员和相关企业开拓国际保安服务市场提供咨询帮助;
(八)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
第一节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合法的资质,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单位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设立的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
(二)各地方保安协会及其他行业社团组织;
(三)其他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单位。
第十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一)保安从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有关专家学者;
(三)关心支持中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决定;
(三)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及有关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标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节 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系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等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协会会员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三)保安协会和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四)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保安服务行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第十九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颁发证书、标牌。
第二十条 理事除履行本协会会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 积极向理事会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 积极向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资料,介绍会员、举荐人才;
(四)协调和组织所在单位或所联系指导的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少于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系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等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当选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本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确认;
(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四)颁发证书、标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除履行本协会理事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本协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务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协会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三)协助本协会发展会员入会,督促本地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协助做好本协会与地市级保安行业组织或地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配合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地区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连续两年未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本协会活动且不履行职责的,视其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本协会收回其证书标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系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等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为副会长单位。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以代行上述职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监事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传达重要会议、重要领导讲话精神,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讨论决定涉及本协会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副秘书长、本协会各内设机构人员的聘任。
会长办公会每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会议的,向会长请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同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同时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组织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受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可以代行上述职权。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五条 负责人(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监事的选举结果须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协会兼任职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